北京朝阳区:鼓励绿色建筑应用光伏、光热技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全面推动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区绿色建筑实行承诺制,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各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绿色建筑建设,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及相关标准为依据,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支持引导在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筑建造技术、绿色建材产品等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利用、地热能利用等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应用。
探索引入绿色建筑保险机制,构建绿色建筑市场化,保障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绿色建筑的星级承诺,完善绿色建筑行业风险管控。倡导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基金和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服务。
明确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与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凝聚监管机制合力,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体系。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绿色建筑建设星级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建设单位承诺按绿色建筑的星级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中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相关标准、规范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验收性评价。交付使用时,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使用及维护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
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根据委托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绿色建筑运行和维护的日常运营管理,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违约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在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未履行绿色建筑承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失信记录。